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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概述论文范文

逻辑学概述论文

逻辑学概述论文范文第1篇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总结

逻辑学概述论文范文第2篇

(一)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的主从关系一方面,就内涵而言,G2C服务与其伦理绩效评估的根本意图,决定了G2C服务是目的,其伦理绩效评估是手段,后者为前者服务,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主从关系。如果把两者递推至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层面,那么后两者之间仍存在这样的主从关系。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后两者之间的主从关系有时可能会呈现反方向转化[3],即在实践过程中,常常把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推行作为目的,针对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中提出的需求与问题再辅以相应的G2C服务完善策略,这种做法看似颠倒了主从位序,但如果使用恰当,却有助于政府实现完善G2C服务的目的。况且由于实现G2C服务完善的主旨并未改变,后两者之间主从关系的逆转只是暂时性的、策略性的,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这两者之间的位序。另一方面,就过程而言,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的开发过程实际上是开发者理解G2C服务内容,优化G2C服务运作流程,诠释G2C服务施用空间、输出对象、生成结果的过程。这含有优化和再造的意味,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两者优先级策略问题。我们来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其一,G2C服务与其伦理绩效评估的主从关系及其两者的遵从方向,决定了率先进行G2C服务完善的必要性,所以,优先完善G2C服务符合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规律,能增强G2C服务伦理的水平,减少G2C服务伦理发展的不确定性,避免G2C服务伦理困境的出现。其二,对于某些公众感知明显并且一段时期内又很难提升的G2C服务,可先优先推行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以较严格的量化控制来改善有限的结果。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优先级反转,它与第一种情况的优先级顺序的根本意图上具有一致性,彼此并不矛盾,是一种策略性措施。其三,政府通常借助强力的政治与行政手段来推动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齐头并进,似乎不分先后,看起来优先级对等,但实际上,两者的主从关系仍然是选择G2C服务完善的适度超前以保证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的健康有序进行,这种情况下两者的优先级顺序与前两种情况意图仍是一致的。

(二)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的依互关系首先,就内容与形式而言,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是G2C服务完善的一种技术实现逻辑,决定了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既是G2C服务的内容之一,又是G2C服务内容的虚拟形式之一。当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作为G2C服务内容出现时,表现的是它的外部压力特征,当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作为G2C服务的虚拟形式出现时,表现的是它的内在动力机制,这说明G2C服务与其伦理绩效评估之间互为表里的依互关系是不争的事实。其次,从结果上,G2C服务体系与其伦理绩效评估体系之间看似内容分立、结构分立、功能分立、工作独立,但实质上,两者是内容统一、结构同一、功能同一,其框架系统之间相互依赖,彼此影响,表现为互为条件的依互关系。同理,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也存在着这种依互关系,具体体现在:如果G2C服务完善了,其伦理水平也必然得到提高,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也易于推行;同时,如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具有有效的指标体系、先进的测评方式和高效的工作协同,使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得到其应有的信度与效度,此时,它则成为G2C服务完善的实践动力和发展依托,进而使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推行过程成为G2C服务完善的过程。

二、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互动的触发源:行政生态环境变化和行政体制改革

探究行政生态环境变化和行政体制改革对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的触发,旨在为促进两者良性互动寻求动力根源和基本依据。

(一)对行政体制改革大环境的适应性是自然演进意义上的触发源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是行政生态环境变化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于新的政府管理需求导致的结果。另外,G2C服务完善是信息时代背景下行政体制改革应首先选择的方面,表明了政府在面临全球化、市场化、信息技术革命,以及传统官僚体制失效和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示范性影响的宏观背景下,对于如何有效履行自身职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重新思考。伦理绩效评估则直接是评估理论的广泛应用和科学管理环境生成引发的政府管理创新。这种自然演进的同步性可以被理解为静态地互动。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绝对的,其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在某一时间以某种方式相结合,进而产生积极的意义,这种自然演进的联系则是一种积极互动,为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提供发展动力。

(二)对行政体制改革的主动融合是人为建构意义上的触发源如前所述,在行政生态环境变化的促动下,G2C服务与其伦理绩效评估之间会发生自然的互动,但由于两者在具体的行动中常常仍是相对独立,其自然演进意义上的互动就必然呈现出不稳定与不确定的特征,并常常滞后于政府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G2C服务与其伦理绩效评估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更积极作用地发挥还依赖于政府实践主体与学术理论主体的主动作为,根据行政生态环境变化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构建G2C服务完善的策略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的指标体系,以及两者的互动机制。而此时,G2C服务与其伦理绩效评估应统一于科学化、信息化、民主化的行政体制改革,并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相协同,这是它们发展的基本依据。

(三)与行政生态环境变化和行政体制改革步伐的契合是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要适应于行政生态环境的变化,同时,也要遵从和统一于行政体制的现代化进程。在这个意义上,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就共同构成了行政体制改革环境变化的变量,其良性互动成为行政生态环境良性变化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入的动力源。而行政生态环境良性变化将为G2C服务完善的运行方式和实现形式塑造更好的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深入则为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推行提供更加科学而规范的指标体系。

三、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协同并进的推进器:流程优化和指标评估

(一)流程优化是一种系统的、综合的改进作业绩效的方法流程优化强调根据组织使命与意图的需要,确定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并且总是以一定目标为依据。G2C服务欲完善,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欲提升就必然涉及流程的优化和重组。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推行,实质上就是以需要与目标为重心来整合指标和评估效果的过程。由此可见,流程优化是连接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的最有效工具。基于G2C服务完善与其伦理绩效评估推行良性互动的流程优化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以公众感知为导向,优先选择易被公众感知、公众异常在意的评价内容。二是按领域构建次序流程,实现业务流和信息流的高度重合。如构建政治、单位(或者说组织)、社会与个人的次序流程,进而形成一站式业务系统,以满足政府、学者和公众的个性化需求。三是以体系为目标。以为整合中心构建框架,核心是面向评价的最终目标和服务对象,打破传统条块分割、职能分割的职业伦理结构,加强各主体内部及之间的协同,以形成G2C服务伦理绩效评估的权威平台。

逻辑学概述论文范文第3篇

对知性思维的内在性批判仅仅说明了它的局限性并没有揭示它的真理性,仅此还无法解释它如何是我们认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启蒙所宣扬的自由能够像黑格尔所说被扬弃的话,那么扬弃这种自由的新哲学就必须能够在论证自由的同时顺利地协调与知性思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批判性地肯定知性思维方式的前提下,论证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当黑格尔把对哲学的需要界定为“当统一性(Vereinigung)的力量在人的生命中消失,对立丧失了它们的生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获得独立性时,哲学的需要就产生了”[4],这种对立就是上文所分析的以知性思维方式为工具的传统形而上学所产生的对立,即知性无法把握作为理性对象的普遍物所产生的对立,以及作为概念的诸规定性自身相互之间的差别,那么作为统一性的哲学就必须能够说明这种对立的相对性,进而使之被扬弃。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哲学的最后的目的和兴趣就在于使思想、概念与现实得到和解……它是一种精神的和解,并且是这样一种精神的和解,这精神在它的自由里和在它的丰富内容里把握住了自己的现实性”[5]。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黑格尔所采取的论证策略是:把哲学的发展界定为“返回自身的圆圈式发展”。一方面,这个圆圈式发展意味着哲学作为克服了知性思维方式对立性的统一性体系,在其开端处同时也是一种统一,而这种统一同时必须能够向前发展推演出知性的诸规定;另一方面,这种知性的规定作为总体的一个环节又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总体的一环而已,它必须能够向前过渡到统一性之中。所以,这个最终的统一性原则摆脱了抽象性,是一种具体的统一性,之前的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也被统摄在其中。这种统一性思想并非黑格尔首创,而是斯多葛学派关于统一性思想在当时德国学界影响的结果。迪特•亨利希认为,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的统一性学说通过一定的阐释方式,甚至能够揭示黑格尔哲学中的核心思想[6]。他认为如果把该学派中的统一性思想(它被表达为“多中之一”,即“henpanta”)与其“熟知自身”(oikeiosis)的思想相结合,就能阐释一种观念论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者的思想。首先,“多中之一”所表达的就是宇宙多样性的统一性,必须贯彻在一个统一性原则之中才能得以保证。这个统一性原则,就是各个有限的部分之间互相的“化学混合”(chemicalmix-ture),通过这种混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质,即统一性。因此,宇宙的统一性原则是渗透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但不能被还原为各个组成部分。其次,人类只有在熟知自身的情况下才能保存自身,如果不能熟知自身就意味着一种自我异化(allotriosis)的状态。这种熟知只有通过自身意识成功地反思并了解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之后才是可能的,达到这种状态的存在者就是理性的存在者。显然,斯多葛学派对这种意识的状态的界定与黑格尔关于意识最终状态的概念并无本质的区别。当然,斯多葛的统一性思想还只是初步的自然哲学,它并没有结合认识论去探讨参透其中的统一性原则是否能够被认知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在思维本身当中证明这种统一性原则是可以认识的,那么关于它可以认识的论断就很容易走向神秘主义,例如通过神秘的启示等方式获得。黑格尔与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他把这个统一性原则置于人类理性当中去理解,通过思维自身的发展去论证它的可能性,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表述就是:“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7]10按这一理路,黑格尔关于统一性哲学的构建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是:在思维当中,如何找寻这种绝对的统一性原则,并且如何能够从中演绎出它与世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作为统一性的理念如何自在自为地体现在纯粹思维当中,并且如何以外化的形式体现在自然界当中?进一步阐述黑格尔对此难题的解答并非本论题的任务。通过上述勾勒,我们只想阐明,黑格尔通过理性来建构统一性哲学体系的构想,决定了该哲学的开端含义与近代哲学对开端的理解大相径庭。因为由上述对统一性哲学的构想,我们能够推论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哲学开端必须一方面具有“本原”的意义,即理解世界或一切存在的首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它也是我们思维中首要的东西,是我们一切意识行为的前提。而在古希腊哲学中,开端仅仅具有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在近代哲学的语境中,则仅具有第二方面的含义,虽然它常常被认为是关于第一个方面的证明。

二、逻辑学的开端:从纯粹的自我意识到存在

既然黑格尔把最高的统一性原则(理念)置入主体的思维当中,把纯粹的思维等同于最高的统一性,那么为何黑格尔把逻辑学的开端界定为纯存在,而非纯粹的自我意识或自我的原始同一性呢?

(一)纯粹自我意识与哲学的开端从先验哲学的角度,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似乎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首先,因为这个纯粹自我意识始终是同一个自我。理由很明显,如果我们不能把我们任何的思想或认识归结为同一个自我的意识,我们便无法意识到一个能够思维任何对象的自我。既然我们能够意识到能够思维一切的自我,这个自我就必须是同一个自我。其次,由此便容易推出,这个自我意识具有统一性,它能够把一切的思想综合到纯粹的自我之中。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我思必须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再次,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空无一物的自我意识,它是抽象掉一切内容的纯粹的我思,否则的话它就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同一性的自我了。由于这个纯粹自我意识既具有统一性又是最抽象的,它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那么这个纯粹自我意识似乎是符合一般意义上开端的含义,即作为直接性的东西。“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并非是说抽象的纯粹“我思”无需任何对象还能被我们思维到,因为只要是“我思”就必须要有思维的对象,而是指只要对象被给予意识,意识对此进行思维时,我们便能够直接意识到纯粹的我思。但是,这里的纯粹自我意识不是反思的结果吗?它怎么能够是直接性的呢?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地区分认识事物的中介和事物本身的中介。比如说某物X,如果我们要说出它是什么,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知性范畴才能对之进行规定,这被称为认识事物的中介;当我们说X只有在Y的条件下它的存在才是可能的,这就被称为事物本身的中介。因此,纯粹自我意识既然不能够通过特殊的知性范畴对之进行界定,那么它显然就不能够通过认识的中介来被认识。在观念论中,它一般被规定为“理智直观”,它无需认识的说明,是我们直接就能够体验到的。但这并没有排除它本身的存在是经由中介得出的,即只有在一定的对象被给予的条件下,才能对我思进行理智的直观。因此,这个进行理智直观的纯粹自我虽然是中介的结果,但它仍然可能是直接性的。当然,黑格尔并没有否认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已论证,康德的作为彼岸存在的自在自物世界其实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的抽象[7]113-114。在《小逻辑》中,黑格尔直接认为康德的理性对象“即无条件东西或无限事物,无非是自相等同的东西,或者说,是已经提到的思维中的自我的原始同一性。理性就是把这种纯粹同一性当作对象或目的的抽象自我或思维”[3]110。但是,黑格尔却明确反对它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在对费希特以自我为哲学的开端的批判性考察中,黑格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首先,黑格尔认为,虽然费希特以自我为出发点并考虑到“一切后继的东西都必须从最初的真的东西演绎而出”和“最初的真的东西是一个已知的、尤其是一个直接确定的东西”[8]61,但是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并非在意识中是直接现成的,所以以它作为哲学开端便是不当的。黑格尔所指责的这个自我不是直接现成的,是指这个纯粹自我是在除去意识的一切具体性之后的一个纯粹的综合活动,也就是费希特所说的“本原行动”。黑格尔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费希特的自我在此意义上并不具有开端的直接性含义,但是当他把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时,也遭受到人们这样的指责(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具体指出这种指责)。其次,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不是指一般意义上与客体对立的主观自我,而是客体与主体统一的纯知,既然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就没有必要再以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的纯粹自我作为开端了。它不但容易引起人们把它与普通的自我相混淆,而且通过更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它仍旧是一个主观的自我。因为从自我出发的科学真实发展,“表明了对象经常具有并保持着对自我说来是一个他物的规定”[8]140,所以这个自我并非是完全克服了主体与客体对立意识的纯知。最后,黑格尔认为纵使作为理智直观的纯粹的自我能够作为开端,但是一方面由于科学(逻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自在的或内在现成的东西,而是“思维中内在的实存(Dasein)和这思维中这样的实存所具有的规定性”①,[8]64,另一方面理智直观固然是没有认识的中介,能够被我们直接体验,但是它说出来的东西,都比简单直接性要更多些,比方纯粹的自我、绝对等。因此,黑格尔认为,纵使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统一性原则,即克服了意识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但是它仍然不能充当逻辑学的开端。

(二)《逻辑学》的开端和存在与无的相互转化虽然黑格尔从开端所具有的直接性含义方面否定了纯粹自我意识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但是这里仍然具有的疑问是:在科学还未得以论证之前,我们如何知道科学必需要有一个开端?显然,我们对此的任何说明将是前科学的,也就是说,这种先行的界说无法合理地证明自身就是科学的。对此,费尔巴哈曾用一种反讽的口吻说道:“人为什么一般地要有这样一个开端呢?难道开端的概念不再是一个批判的对象,难道它是直接真实并普遍有效的吗?为什么我就不能在开始的时候抛弃开端的概念,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9]黑格尔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他在《小逻辑》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开端仅仅与决意作哲学思维的主体有关,而不是与这门科学本身有关。”也就是说,在我们对科学本身进行论证时,我们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至于这个出发点是什么才是最合理的,在科学本身得以论证之前,我们确实是不知晓的,但我们进行哲学思维时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用一个事物或假设作为哲学的出发点。因为只要我们假定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作为出发点,我们就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而这样的说明在科学本身尚未界定之前无疑是不合理的。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必须用什么作为科学的开端才能无需另外的说明?这也是上文所说的,它无需通过认识的中介才能被我们意识到,尽管它本身可能是中介的结果。黑格尔有时干脆把这样的开端称为“无规定的直接性”(dasunbestimmteUnmittel-bare),即它是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就能被我们意识到的东西。至于费尔巴哈最后的指责,即“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回答过相似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既然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是概念,那么为何不用真正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反而用不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呢?黑格尔明确地回答:“在求得思维认识的地方,之所以不能以这个真理为开端,是因为这个真理在构成开端时,是以单纯的保证为基础,而被思考的真理本身却必须向思维证明自身是可靠的。”通过上述这番说明,黑格尔为何把逻辑学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同时也称为存在的问题就不难被回答了。我们知道,存在(Sein)在德语中是经由系动词的原型(sein)名词化得来的,由于它一方面是任何定义必须首先要使用的,包括对它自身的界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存在物总体的抽象,所以我们无法按传统的“种加属差”的方式对之进行定义。但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没有妨碍人们对它的使用,就像海德格尔所说的,在对存在的使用中,我们“‘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天是蓝的’、‘我是快活的’。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10]。这与上文中所指出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含义是一致的,即我们仅仅知道我们的思维必须要有一个开端,但这个开端是什么,我们则毫无所知。在此情况下,把存在界定为《逻辑学》的开端就是最恰当的选择了。从这一层面来看,存在并非完全不同于纯粹的自我意识。上文已经指出,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最抽象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并且它能够被我们直接意识到,所以,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在此意义上就是纯粹的存在。黑格尔由此认为:“假如纯粹作为形式,还应该被认为与纯有的统一体有所不同,那么,纯有也就是纯知的内容。”[8]57既然黑格尔是从《逻辑学》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方面推出它同时也能被表述为存在,那么显然,从无规定的直接性中也能直接推出它就是无①。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已经蕴含了否定性,即它是对一切规定性的否定(un-bestimmt),也是对一切中介的否定(un-mittel),所以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否定。因此,有和无是相互过渡的统一体,当我们谈论纯粹的存在,其实它已经是无,当我们谈论纯粹的无,它已经是纯粹的存在。但是,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论证存在与无的辩证关系,并非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见解,无需任何怀疑。黑格尔在世时,就已经有大量的异议针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为了使人们避免一些可能的误解,黑格尔在《逻辑学》阐发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一章中增加了在篇幅上远远超过正文的四个注释。尽管如此,在黑格尔逝世后,他的诸多阐释者和反对者对存在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以及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解读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争论仍然不断。

三、对逻辑学开端的批判与反批判

根据迪特•亨利希的考察,在历史上,人们对黑格尔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批判粗略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否定的批判,他们认为根据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观念,不可能发展出存在与无的统一性的辩证法,并没有什么思想的前进运动;第二类是肯定性的批判,他们认为如果黑格尔整个体系要能够保持一致性,那么人们就必须放弃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的辩证法形态[11]76-84。由于本文主要是从黑格尔对统一性哲学思想的构想推出逻辑学的开端所必须具有的含义,而第一类的批判基本是针对这样的解读理路,因此下文将集中阐述这类批判。

(一)对逻辑学开端的否定性批判这类批判主要认为,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我们无法推论出黑格尔所阐发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亨利希对这样的批判理路勾勒如下:如果我们假定,存在和无确实是能够相互区别,那么,第一,它们要么是一个相同的思想规定即“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Aspekte),在其中,它们能够被区别开来;第二,它们要么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思想,无规定性和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第三,如果我们相反地假定存在与无是无区别的,那它们就仅仅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名称,这个事物就是无规定的直接性。这样,无论经由哪个方面,我们都无法得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在第一个反驳中,存在与无不存在相互过渡主要因为:①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相互反对的方面,这意味着直接性被设定时,它是存在的,但当它没有任何规定性,所以它也是无。如若如此,这个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直接性的了,而是被设定的,即仅仅被设定为没有内容的形式,那么它由此也就成为一个反思的规定,而这与开端的含义不相符合。②在黑格尔看来,存在与无的过渡是指,存在本身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无了,而无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存在了,或者说存在直接就是无,无直接就是存在①。因此,存在与无并非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不同的要素,它们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整体,是相同的;同时也具有绝对的差异,因为如果它们有关系的话,它们各自就需要一个他物的中介,那么它们就不是无规定的直接性了。所以,如果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真正的直接的东西,而是通过反思被设定的思想规定,由此便无法从中推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第二个反驳与第一个相类似。如果存在与无是两个相互不同的思想,同时无规定的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和存在与无就必须首先是直接性的,其次它们之间必须相互区别,这样它们就必须是被中介的了。这显然与黑格尔所指出的存在与无的差别是无需中介的直接的和绝对的差别相矛盾。第三个反驳主要是指出,即使存在与无能够等同于无规定的直接性,但它们只不过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不同名称而已,如果人们不想采用其他称呼,只用无规定的直接性,那么存在与无是可以被丢弃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从无规定的直接性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在这类否定性的批判中,一个由阿多尔诺提出的批判值得一提,尽管这个批判没有完全被阐发出来,我们将在勾勒这个批判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它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要素。阿多尔诺不仅否定存在与无的辩证法,而且通过对这个辩证法的否定,试图彻底否定黑格尔统一性哲学的建构,认为它不是事情本身的表达,而是思想对事物本身的歪曲和统治。他认为黑格尔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一种概念间不合理的偷换,即把存在是“无规定的东西”(dasUnbestimmte)悄悄地偷换成了“无规定性”(dieUnbestimmtheit)②。首先,把存在界定为“无规定的东西”意味着概念与事物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别,也意味着范畴与这个无规定的东西没有差别,所以,这个存在既可以是一个抽象的思维概念,也可以是未规定的某物。其次,当这个“无规定的东西”被置换为“无规定性”时,它本身作为无规定的存在就被置于“无规定性”这个概念之中了,所以这是思维的抽象活动,即把“无规定的东西”所可能表述的两个方面被抽象为一个方面,即概念的无规定性,这就意味着事物本身被剔除出去了。所以,阿多尔诺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并非如其所述的那样完全是表达事物本身的发展逻辑,而是思想对事物的剥离和统治。当然,黑格尔可以否定说,如果没有思想的抽象我们根本无法形成某物的概念,所以问题不在于思想的抽象,而是思想是否能够具体地把握对象本身。阿多尔诺的这个指责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因素不在于此,而在于把“无规定的东西”置换为“无规定性”,如果仅仅是概念抽象的话,那么从无规定性的存在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就仅仅是反思的思想规定。因为这时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无非是指:这个无规定性,在概念的抽象形式的意义上而言,是存在,同时由于它没有任何内容,仅仅是空洞的形式,所以它也是无,但这个无内容的形式也是一种存在,所以它也是存在。显然,这与黑格尔的表述相冲突。因为,在思维的开端处,形式与内容的划分尚未出现,它们是在反思的逻辑中所出现的范畴,所以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不能被认为“只能在存在某物条件下过渡到无,或在非存在的条件下过渡到存在”[8]94。因此,从存在的无规定性无法推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统观这类反驳,如迪特•亨利希所说,它们无非是想最终证明:无规定的直接性与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相互割裂的,从前者并不能推论出后者,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本身是一个反思的思想规定[11]79。

逻辑学概述论文范文第4篇

1.1主要文献国外文献的收集参考了Busenitz等[5]所使用的方法步骤,首先在ABI/Inform数据库中不受时间限制地查找标题、关键字或摘要中含有“机会”的论文,然后再通过这些论文的参考文献补充查找其它潜在的相关论文,最后检查每篇论文以评估“机会”这一术语是否在被相互关联的方法使用。结果在搜集到的40篇理论研究文献和28篇实证研究文献中,有46篇出自《Jour-nalofBusinessVenturing》、《EntrepreneurshipTheoryandPractice》和《StrategicEntrepreneurshipJournal》三大创业学术期刊,占比68%。对此分布的一种解释是,相对于一般管理领域而言,创业机会已经成为创业学者更大的兴趣所在。国内文献的搜集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步骤,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知网(CNK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数据库的选用,原因是考虑到它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认同度。结果搜集到41篇理论研究文献和13篇实证研究文献,它们分布在8大学科的25种期刊中,有42篇出自管理学和经济学期刊,占比78%。说明创业机会研究得到了不同学科的关注,但学科间的交叉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横向比较来看,每年的创业机会研究占创业研究的比重不足3%,说明创业机会研究还没有得到创业研究人员的普遍重视。纵向比较来看,每年的创业机会研究都在7篇以内,2008年至今基本持平,说明创业机会研究进展缓慢。

1.2理论方法

1.2.1理论基础Shane和Venkataraman[6]指出,创业研究因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而遭受批评。然而,创业研究发展至今,我们发现,单就围绕机会概念的研究在理论上就已经相当丰富,有连贯理论、发现理论、结构洞理论、创造力理论、组织学习理论、社会认知理论、生命周期理论等。这种理论层面的丰富使得机会概念的建构大有希望。比如,Ardichvili等[7]应用Dubin的理论构建方法,提出了一个机会识别与开发理论模型。展望未来,创建机会理论的有效路径有两条:一是应用其它理论方法,开发出关于机会的新的概念框架。比如,发端于社会学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NT)也许是调和机会研究的不同流派、创新理论的理想之选;二是以现有的概念框架为基础,构建更加复杂的理论模型。比如,通过添加结果变量或调节变量来扩展原有模型,或是在不同的创业研究流派之间搭建理论纽带。

1.2.2研究设计我们发现,大约有2/3的实证研究文献都采用了调查研究,显然,调查研究在机会的实证研究中占据了主流位置。调查研究虽然能够通过设计产生有效的大样本,但是却存在能够准确测量的关系类型有限、共同方法变异(CMV)等问题。并且,绝大多数调查研究在本质上都属于横断面研究,不足以反映真实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横断面研究趋势而言,Wiklund和Shep-herd[8]的研究设计是个例外,他们对小企业管理者在相隔3年的两个时间点进行了调查,这种设计较好地区隔了原因和结果。除了调查研究以外,实证研究文献中还出现了准实验研究、实验研究、实地研究等,它们在了解动态过程方面比调查研究更具优势。比如,Mullins和Forlani[9]使用实验设计研究了企业家风险偏好对创业机会选择的影响。更为普遍的是,创业研究者正在寻求各种新颖的和强大的方法以确保提高未来研究的严谨性。

1.2.3分析技术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归是机会研究中使用最普遍的分析技术,但是由于OLS回归的假定条件是正态分布的静态数据,而机会却很少是正态分布或静态的,所以,OLS回归在机会研究中的使用就会导致绘制出来的画面极有可能是不准确的。Shane[10]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的做法值得借鉴,他用泊松(Poisson)回归取代OLS回归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了公司的形成过程。展望未来,用于分析个人判断的定量技术可能会被证明在理解机会问题上是非常有帮助的。分解法的焦点在于通过比较多重情景下个人的选择来提取个人决策规律。比如,Choi和Shepherd[11]应用联合分析建立了一个描述企业家更有可能开发机会的心理模型。分解法对于机会研究人员可能是特别有价值的,因为它允许研究者观察受访者面临突发事件时的决策过程,而不是依赖于受访者的事后反思,这种反思通常是不准确的。

1.2.4变量测量机会研究中的测量正在朝着更加复杂的方向演化,从早期对环境中存在机会的测量发展到近期对机会和个人与机会之间相互作用的测量。一份测量个人与机会之间相互作用的六项量表[12],不仅可以测量机会识别能力,还可以测量对机会的警觉性。比如,“我能够在毫无个人经验的行业中识别出创业机会”、“我对创业机会有特殊的警觉性或敏感度”。理想的做法是,研究人员通过对机会进行多重测量,达到了三角验证和增强信心的目的。比如,Bingham等[13]通过档案查询、问卷调查、访谈3种不同的方式收集数据,对“机会捕捉”进行了三角测量,并得到一致性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对研究结果的信心。尽管多重测量才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它并不总是可行的。因为确凿数据的多个来源并不总是存在,数据也并不总是现成的。此外,时间和预算也可能是一种限制。然而,鉴于机会概念对创业领域的重要性,我们鼓励研究人员在可行时通过多重测量来评估机会,尤其是在使用自我报告这类极易受到个人能力、思考过程等主观因素影响的数据时,多重测量就更为重要。

1.3研究主题

1.3.1机会的本质属性以机会概念为核心的创业领域正在自组织式地发展起来,但是由于理论视角的差异,人们对机会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机会这一术语因变成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而失去内容和意义。回顾发现,关于机会本质属性的文献关注的主要问题有3个:①机会的发现与创造。到目前为止,作为具体的现实事物或企业家独特视角的展现而出现的机会形成了机会概念的两个主要观点。前者是发现观,认为机会是现实世界的函数,它们就在那里存在着,只是等待着被发现。后者是创造观,认为机会是创业行为的函数,它们是人为创造的,而不是发现的。新近出现的是融合观,认为一些机会是被发现的,而另一些机会是被创造的。融合观很好地调和了发现观与创造观的二元对立,被认为是更有希望的科研方向;②机会在时间上的动态性。机会起初表现为一种可能,只有它的可行性通过评估并得到肯定之后,才会成为机会。机会的这一发展过程体现了机会在时间上的动态性,它要求我们在描述机会本质属性时,把时间作为理论语言更为重要的方面;③点子和梦想到机会的演变。点子是创造力和知识的函数,只有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发展,它才会成为潜在的机会。梦想是一种愿望,它与真正机会的连接是不确定的。创业梦想往往集中在非经济目标上,比如获得自治、改善社会和创意表达。这些情况下,梦想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是模糊的。所以,点子和梦想是创业机会的先兆,其演变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基于以上3点,Short等[15]认为机会是由企业家发现的或创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证明是有利可图的点子或梦想。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有待商榷。

1.3.2机会的前因变量文献中出现的机会的前因变量主要有:①认知。Gaglio[16]论述了许多创业过程所固有的心理模拟,并强调发现机会的人比没有发现机会的人在现实问题上思考得更加深入。它的一个重要启示是那些影响一般个体和战略决策制定者的决策认知偏差也会影响创业者的机会发现;②学习。Lumpkin和Lichtenstein[17]认为行为学习、认知学习和行动学习可以提升机会识别的有效性。Corbett[18]认为体验式学习能够促进机会识别过程,并认为每一种学习方式都具有独特优势。Dutta和Crossan[19]认为知觉、解释、整合、制度化这一组织学习过程对机会的发现、开发与实施是必要的;③时机。机会总是稍纵即逝,时机的把握对识别与开发机会而言十分重要。Choi等[20]认为创业者停止识别机会并开始开发机会的转折点或许对特定项目的绩效有重大影响。比如对低创新水平的项目而言,这一转折点的到来就宜早不宜迟,因为对于这种机会,快速行动才是最重要的;④知识。Ardichvili等[7]认为特殊兴趣与行业知识的整合以及有关市场、客户问题、服务市场方式的先验知识将增加成功识别创业机会的可能性。Shep-herd等[21]发现顾客问题的先验知识直接影响了机会识别的数量和质量;⑤行为。Kaish和Gilad[22]在创业警觉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发现,与非创业者相比,创业者通过更多的搜索活动和数据分析发现机会。Dyer等[23]应用网络理论研究发现,个体为新业务产生创意的能力是询问、观察、实验和网络行为思想的函数。由此可见,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个体层面,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机会的过程。未来的研究可以尝试把团队以及组织层面的特征作为机会过程的有效前因变量。

1.3.3机会的结果变量机会的结果变量是指机会开发所产生的结果,包括新企业创建、新企业成长和小企业成长,它们很好地诠释了奥地利经济学所倡导的企业家精神。奥地利经济学为鼓励企业家精神的相关研究所设立的奖金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机会识别、机会开发等机会问题的研究。作为新古典经济学基础的均衡过程没有捕捉到关键的市场过程,并非所有机会都能够被识别,关于机会的信息是个人成为企业家的基础等观点已经成为奥地利经济学的重要信条。特别地,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Schumpeter和Kirzner的研究在帮助人们理解机会创造过程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Schumpeter[24]提出了“创造性破坏”过程,即新机会的引入破坏了原有的市场均衡,数字音乐设备对磁带录音机的逐步取代就是一个实例。Kirzner[25]认为企业家是对能解决市场低效率的机会保持高度警觉性的破坏者,企业家的本质是警觉或发现机会。最近,Lachmann的激进主观主义方法已被确定为是奥地利经济学所忽视的视角,具有产生关于机会创造过程的新观点的潜力。与Schumpeter和Kirzner不同,Lachmann[26]描述了一个创造性想象过程,即企业家利用来自消费市场外的发明创造在消费市场内创造机会。比如,为军事目的而发明的全球定位系统间接地为销售导航设备的公司创造了机会。总的来说,创造性破坏过程似乎在以不可预见的方式创造机会,创造力和洞察力应该像创造变化那样积极地诊断和响应变化。由于新企业的创建与成长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资源的易得性、客户知识的多寡、管理能力的强弱、利益相关者的支持程度等,所以,在研究机会的结果变量时综合考虑这些特征阵列是十分必要的。

1.3.4机会的调节变量一般而言,机会与其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之间的关系是由牵涉微观个体的内部过程和宏观环境的外部过程形成的。当从个体嵌套在环境中这一视角审视机会的创造过程时,结构化理论就成为一个很有用的分析工具。结构化理论表明,个体活动与社会结构天然地迭代交织在一起。当把这一理论应用在机会研究时,它表明关键的环境变量影响了机会的相关过程;反过来,追求机会的活动又重塑了公司环境。事实上,环境影响机会的广泛性已经得到确认。比如,家庭规模减小的趋势引发了提供较小尺寸消费品的机会,双核家庭夫妇的增加引发了照看幼儿服务的增长。机会研究中常把Knight[27]提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视为关键的调节变量。风险是指概率可以计量的情况,不确定性是指概率不可计量的情况。McMullen和Shepherd[28]认为不确定性有与环境特征相关的状态不确定性、与预测能力相关的影响不确定性、与潜在选择相关的反应不确定性3种类型,创业者追逐机会的决定可以由感知或愿意承担不确定性的能力进行一般性划分。展望未来,实物期权理论在机会研究中的应用可能是富有成效的,因为它以管理者创造、实施解决不确定性的期权为中心,而期权在本质上又等同于机会。所以,实物期权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塑造机会方面的作用机理。此外,战略创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为理解机会提供了新的视角,它认为企业面临着双重挑战———在利用现有机会的同时还要识别新的机会。前者是战略管理领域的核心内容,后者是创业领域的核心内容。对战略创业的关注表明,来自战略管理领域和创业领域的概念框架都不足以反映企业与机会之间的交往,整合两个领域的观点得到全新的概念框架是必要的。同时还表明,利用机会的技术与识别机会的技术大不相同。企业迎接战略创业中双重挑战的能力是机会与企业输出结果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调节变量,即企业越擅长在利用旧机会与识别新机会之间保持平衡,就越能将机会转变成高于平均数的财务回报;反之,企业如果仅仅具备利用机会的技术或识别机会的技术,那么企业将会输出较弱的结果,并最终导致无力与对手竞争。

2研究方法

逻辑学认为,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的思维形式,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认识从感性阶段到理性阶段的飞跃,它是思维的基本单位,是逻辑研究的起点。其中,思维对象是指一切能够被思考的客体,它包罗万象,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存在的或不存在的等,它能够为概念所反映。本质属性是指一类对象共同具有且仅为该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它由概念的内涵来反映,内涵从质的方面对思维对象究竟是什么作了规定。分子范围是指具有内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全体对象,即概念的外延,它从量的方面对思维对象究竟有哪些作了规定。可见,任何一个概念都既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又有一个确定的外延,并且,确定内涵是确定外延的前提,如果内涵规定不严密,那么外延就不好控制。所以,一个概念的明确首先是其内涵的明确,然后才是外延的明确。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它通过简明的陈述揭示出某个概念究竟是什么,从而使得这个概念与其它概念区隔开来。定义在结构上可以划分为被定义项、定义联项和定义项。被定义项是指被定义的符号,它在陈述句中一般是主语。定义项是指用来说明被定义项的符号或符号串,它与被定义项具有相同的意义,在陈述句中一般是宾语。定义联项是指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联结符号,它在陈述句中一般是谓语。“属+种差”定义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之一,它通常比其它方法更有效力也更有助益。其中,属是被分为子类的类,种是各种各样的子类,而类则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对象的汇集(Collection)。可见,属和种是相对的,同一个类在关系上可以是它的子类的属,也可以是它所属的更大的类的一个种。一般而言,一个给定的属的所有种的元素都共享某些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成为该属的元素,但是,任何一个种的元素都共享某些更进一步的属性,这里的“更进一步的属性”就是将该属的某个种的元素与其它种的元素区别开来的“种差”。“属+种差”定义法的操作步骤是:①选择邻近的属,即比种概念大一级的属概念;②识别完备的种差,种差不完备会导致定义不严密;③按照“被定义项+定义联项+属+种差”的格式整合成单句。“属+种差”定义法有其自身的局限,它不适用于范畴和某些单独概念。因为范畴是外延最大的属概念,我们无法找到比它更大一级的属。某些单独概念,比如用专有名词表达的概念,虽然可以找到它的邻近属,但是“更进一步的属性”即种差却不存在。创业机会既非范畴,又非单独概念,可以用“属+种差”定义法定义。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它通过把一个属概念依据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种概念揭示出某个概念究竟有哪些,从而让人们了解和掌握此概念的适用范围,有助于知识的系统化。就理论层面而言,明确概念外延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列举法,即一一列举出具有概念内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全体对象。但是列举法在实操层面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绝大多数概念的外延都是无法做到完全列举的,比如创业机会。于是就产生了划分,它不是每次列举一例,而是列举一整组例子,即通过列举子类做到完全列举。划分要遵循排斥性原则和完备性原则,即划分出的种概念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并且各种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属概念的外延。划分的操作步骤是:①确定要划分的属概念;②明确一条统一的划分标准;③将属概念划分成比它小一级的种概念。我们无法对空概念和单独概念进行划分,但是可以对创业机会这样的普遍概念进行划分。综上所述,明确概念的逻辑学方法可以总结成表。

3研究结果

3.1创业机会内涵首先,选择比“创业机会”大一级的属概念。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用到的是概念扩大法,即通过减少概念内涵以扩大概念外延的一种逻辑方法。此处,我们通过减少限制词的方法找到比“创业机会”大一级的属概念是“机会”。但是,按照定义不能循环的规则,被定义项“创业机会”的定义项中是不能包含“机会”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机会”的内涵。就科研的严谨性而言,要明确“机会”的内涵,就需要从理据性原则与通用性原则出发,对“机会”进行词源考古、历史嬗变、现代释义等方面的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但由于篇幅限制,本研究仅基于“机会”的词典定义窥其内涵。《古今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①恰当的时间;时机。《抱朴子•交际》:“世俗之人……或事便则先取而不让,值机会则卖彼以安此”;②心计;圈套。《荡寇志•九十一回》:“这明明是调虎离山之计,并力追去,正中他的机会”。《辞海》中的定义是:①行事的际遇时会;时机。韩愈《与鄂州柳中丞书》:“动皆中于机会,以取胜于当世”;②事物的关键。《三国志•蜀志•杨洪传》:“汉中则益州咽喉,存亡之机会,若无汉中则无蜀矣”。《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恰好的时候;时机。《韦氏美语学习词典》中的定义是:利于做某事的时机或时间,或者利于实现某个目标的情况、状态或条件。《朗文高阶英语词典》中的定义是:容易做某事的时机。《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的定义是:有利的时间、时机或环境条件。比较分析发现,上述定义的差别不大,定义的修饰词可以归纳为“利于做某事的”,定义的焦点可以归纳为“时空环境”,所以,本研究认为机会是利于做某事的时空环境。其次,识别种概念“创业机会”的完备种差,即“创业机会”的元素所共享的“更进一步的属性”,它将“创业机会”的元素与“机会”的其它种的元素区别开来,表现为“创业”的内涵,所以,此处识别种差的工作就意味着对“创业”内涵的探究。同样由于篇幅限制,本研究仅基于“创业”的理论定义窥其内涵。Low和MacMil-lan[29]认为创业就是创办新的企业,它是通过其它渠道对社会缺乏流动性的一种回应;Gartner[30]认为创业是指开创新业务、创建新组织、实现各种资源的重新整合、开发机会等各种具体行为;Bruyat和Julien[31]认为创业是创业者与新企业在外部环境作用下紧密互动的过程;林嵩和姜彦福[32]认为创业本质上是一种新价值的创造活动,这种活动不仅指新企业的创建,也指成熟大企业内部新业务的开展,而要素特征则是创业过程的派生物;李时椿和刘冠[33]认为创业是通过必要的时间和努力发现与把握商业机会,通过创建企业或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筹集并配置各种资源,将新颖的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从而最终实现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过程。并认为判断一种企业活动是否为创业活动的标准只在于是否“创建新企业”或“实现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这一本质属性,而不在于风险的高低。罗列上述定义中的关键词,并依据相关性、排斥性和完备性原则进行归纳,发现创业定义的焦点是整合资源、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需求、创造价值、创办新企业、开展新业务。其中,整合资源、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需求是手段,创造价值是目的,它们共同构成创业的实质内容,而创办新企业、开展新业务则是创业的表现形式。所以,本研究认为创业是创建能够通过整合资源提供满足某一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以创造价值的新企业或新业务。最后,在“机会”内涵和“创业”内涵都明确的基础上,遵照“被定义项+定义联项+属+种差”的定义格式,本研究认为创业机会是利于创建能够通过整合资源提供满足某一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以创造价值的新企业或新业务的时空环境。

3.2创业机会外延王朝云[34]认为,现有研究大多是按照创业机会来源而非创业机会内涵对创业机会外延进行划分的。所以,创业机会外延的划分缺乏科学依据。言外之意,只有创业机会的内涵才是创业机会外延划分的科学依据,其它划分标准都是不科学的。在将创业机会内涵作为划分标准的基础上,他把创业机会的外延划分为由市场需求、市场进入构成的市场维度,由基础性创业资源、一般性创业资源、高级创业资源构成的资源维度,以及由特质论相关因素、新特质论相关因素、环境因素构成的创业者维度。本研究认为,王朝云关于创业机会外延划分的上述观点值得商榷:①创业机会的内涵能否作为创业机会外延划分的依据?概念外延的划分是通过列举概念的子类做到此概念所包含元素的完全列举,实质上是把某一属概念划分成若干种概念,划分的依据应该是种概念的内涵,而非属概念的内涵。创业机会外延的划分是把属概念“创业机会”划分成若干种概念,划分的依据应该是“创业机会”的种概念的内涵,而非属概念“创业机会”的内涵,“创业机会”的内涵可以作为其更高一级属概念“机会”的划分依据。所以,创业机会的内涵不能作为创业机会外延划分的依据;②创业机会外延划分的标准是否唯一?如同“人”可以按年龄划分为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也可以按性别划分为男人和女人,还可以按国别、肤色、种族、区域等标准进行划分一样,“创业机会”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具体采用哪种划分标准要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所以,创业机会外延划分的标准并不唯一;③市场、资源、创业者这3个维度是不是创业机会外延的一个划分?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区分“划分”与“分解”这两个逻辑学上容易混淆的概念。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种概念,划分后的每一个种概念都具有属概念的属性并且可以用属概念的名称去指称。比如,把人划分为男人和女人。分解是把一个整体事物分成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后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整体事物的属性并且不能用整体事物的名称去指称。比如,把人分解为头颅、躯干和四肢。根据本研究对创业机会内涵的界定,我们认为市场、资源、创业者是创业机会必不可少的构成维度,它们都无法单方代表一个完整的创业机会。所以,市场、资源、创业者这3个维度是对创业机会的分解而非划分。基于以上3个观点,本研究认为在创业机会外延的划分问题上没有必要拘于一格,而是应当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即只要是符合实际需要并遵循了排斥性原则和完备性原则的划分都是可以的。比如,Shane和Venkataraman[6]依据环境变化把创业机会划分为技术机会、市场机会和政策机会3种类型。Ardichvili等[7]按照潜在的市场价值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两个维度,将创业机会划分为“梦想”、“尚待解决的问题”、“技术转移”和“业务形成”4种类型。此外,本研究认为也可以依据机会的创新性强弱将创业机会划分为模仿型机会和创新型机会,还可以依据机会的来源将创业机会划分为资源能力导向的内生型机会和市场需求导向的外生型机会。

4结语